近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平台,成功执结一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而申请执行案件。

  2019年8月19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东宁某公司诉长白山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长白山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东宁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该判决生效后,因长白山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东宁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至2020年6月3日,尚有300余万元未执行完毕。

  本案被执行人长白山某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系长白山池北区唯一的供热供水企业,如果持续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将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的供热及供水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如何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同时避免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是该案执行面临的最大难题。在此背景下,经长白山管委会的申请,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纳入府院联动平台,经协调最终东宁某公司与长白山某公司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的执行措施,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此前,长白山管委会与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2日联合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并制定《关于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实施方案》,此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统一的府院联动机制在长白山辖区全面建立。全力破解执行工作难题是府院联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本案的顺利协调化解是执行工作府院联动的一次有益尝试,实现了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有机统一。

  (来源: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