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17〕8号)和《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 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扶贫项目收 益分配依法依规、公平合理,规范运作,实现贫困户受益脱贫、贫困村实力增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贫项目收益,是指脱贫攻坚期内,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各地利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直接投资或投入到设施农业、养 殖、光伏、乡村旅游等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各级财政支农资金投资所形成资产,若遇特殊情况确需处置,须经项目受益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经县级扶贫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坚持公开透明、民主公正、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收益分配权应优先保证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第五条 攻坚期内,实行贫困对象动态调整、动态监测。对于脱贫农户,攻坚期满经核查认定已达稳定脱贫标准的,不再享受贫困户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权原则上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第二章 分配对象、标准、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收益分配对象。项目分配收益对象主要是村内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已脱贫但收入仍不稳定尚未达到脱贫攻坚期内脱贫标准以上的贫困户。项目收益分配优先保证失能或弱能贫困户、贫困残疾户,通过一事一议,部分用于解决村内相对贫困户的补助或因学、因病、因灾等困难户的临时救助。村级统筹结余资金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用于壮大村集体经济和村级公益事业类(指村内道路、电、饮水及农田水利工程、村级活动场所、聘用贫困人口任村护林员、村保洁员、河长公益岗位等)支出。产业扶贫项目收益不不得用于非贫困对象,不得用于解决村干部报酬、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债务偿还等支出。

  第七条 收益分配标准。实行上限和下限控制,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标准应结合项目收益情况和分配对象贫困程度,各地可结合实际,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在充分考虑刚性支出的前提下,原则上要保证贫困人口人均纯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年脱贫标准,最高不高于攻坚期满后的脱贫标准。

  第八条 收益分配方式。经综合平衡考虑各地项目投资额度、贫困人口、规模数量、贫困程度和贫困人口人均投资标准等因素,结余分配资金实行乡村统筹收益分配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乡镇统筹40%,村级60%。其中,乡级统筹主要用于本乡镇未脱贫人口收益分配,不准挪为他用;村级统筹全部转入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和一事一议临时救助。此外,对于县乡统筹整合实施的项目收益,在确保贫困户按收益分配标准获得稳定收益前提下,项目结余收益资金要全部用于脱贫攻坚工作。

  第九条 收益分配程序。项目投资或资产收益,各县市应根据各乡镇贫困人口年度脱贫任务,综合测算人均收益分配标准,按照乡镇各村贫困户类型(一般贫困户、深度贫困户、已脱贫户)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收益对象类型,收益对象名单,收益标准金额,认领时间及签字确认等。分配方案要及时组织召开由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包村干部及第一书记参加的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并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分配方案连同会议纪要、公示等资料报所在乡镇审核批准后,由乡镇政府经管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扶贫项目收益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县市要单独设立扶贫项目收益专门账目,专项列收列支,并专人管理。各县市财政局要加强收益资金监管,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各县市扶贫、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扶贫项目收益分配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审计。

  第十一条 要做好收益分配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要对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分配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及时归档,形成完整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各县市要严格执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或不按规定程序、标准兑付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构成违纪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 若国家和省里无明确规定,均按本办法执行;若有明确规定,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扶贫办、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印发

  (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扶贫开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