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安图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这是自“两高两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感染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以来,延边州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件。

  2月10日11时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尤某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铁北村村口疫情监测点,未戴口罩情况下,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登记检查,并强行进入铁北村。驻村辅警上前阻止,被告人尤某不仅不听劝阻,还用拳头、木棍先后将驻村辅警及派出所民警的手部、头部打伤。2月11日,尤某被刑事拘留。2月13日,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向安图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高度重视,组织召开案件审理协调会,决定依法快审快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两名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尤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比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疫情当前,安图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