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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3日,珲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袭警罪”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珲春法院审理的首例袭警案。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6日,民警孙某接到报案,刘某(另案处理)因琐事与他人争吵,手击打玻璃后受伤。民警引导其乘坐120救护车就医,但刘某不听劝阻,试图酒后自行驾车。在民警阻拦时,刘某激烈反抗,咬伤民警手腕,民警遂将其控制。被告人王某(系刘某丈夫)见状,上前用脚踢伤民警左侧脸部。经鉴定,民警孙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王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因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后语:

  在今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将暴力袭警行为单独列罪,并针对部分严重、恶劣情节提升量刑档次,凸显了暴力袭警行为特殊的社会危害性,意味着袭警行为将面临更高的违法成本。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捍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维护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在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出现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这样的事件,不仅侵害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损害法律权威,更是伤了一心为民的警察心。每一位公民都应尊法、懂法、守法,在遇到民警执法时,要积极配合,切勿因一时头脑发热而以身试法。

  (来源:珲春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