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精神,经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0二一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5月1日起,延边州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恢复执行异地贷款政策。近年来,由于职工购房贷款需求大幅增长,导致沉淀资金持续减少,为了保障本地缴存职工购房需求,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2020年5月起暂停受理了异地贷款业务。由于目前延边州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充裕,为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延边州内购房贷款需求,决定恢复执行异地贷款政策。

  二、执行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政策。根据住建部下发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相关要求,“职工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据此要求,决定实施职工申请第二次贷款利率上浮政策,执行为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即: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含)以下为2.75%,五年以上为3.25%;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含)以下为3.025%,五年以上为3.575%。

  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24日

(来源: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