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长府通告〔2023〕2号

  为消除违法建设带来的安全隐患,打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长春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对下列违法建设依法进行专项整治:

  (一)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广告、牌匾等障碍物;

  (三)建设占压地下燃气、供热、供水等市政公用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四)在房屋顶面上加层建房、搭棚;

  (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六)挖建地下室;

  (七)拆改房屋承重墙、剪力墙、梁、柱、楼板、基础结构等。

  三、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对违法建设部分依法拆除。

  四、对整治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经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认定为必须拆除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拆除。

  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处置决定及其执行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或者施工。

  六、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不予补偿安置。

  七、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由长春市城管局、市规自局、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及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