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等规定,现作出如下公告:

  长春市教育局于2023年1月28日依法公告《长春市教育局关于拟公告注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事先告知书》,公告期内1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到长春市教育局局领取《长春市教育局关于拟公告注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事先告知书》,22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当事人未领取,公告期满视为已送达。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长春市教育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这23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自动废止,不再具备办学资格,所执办学许可证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从事的任何活动产生的后果均由举办者自负。如继续违法办学,长春市教育局将依法严肃查处。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长春市教育局办理注销手续并上缴办学许可证、印章,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手续。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长春市卫星路3278号

  联系部门:长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

  联系电话:88787082

  长春市教育局

  2023年4月11日

长春市教育局拟注销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