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修订了《吉林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原则是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车桩相随、需求牵引、按需建设、探索换电模式”的原则,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从城市中心区和优先发展区向边缘区和一般区域扩展,积极推广智能有序慢充为主、应急快充为辅的居民区充换电服务模式。

  新建小区要按照固定车位100%、公共车位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可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驻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对于已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超市商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以及园区、学校,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可以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况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电动汽车生产企业(4S店)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可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经营企业为用户在住宅小区或办公场所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用户可通过购买或租用充电设施等方式获得充电服务,购买即获得充电设施的所有权,租用即拥有充电设施的使用权。

  (来源:城市晚报 记者: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