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秩序稳定的通告

  为维护吉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向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等环节经营者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价格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感冒药及“四类药品”(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以及抗原检测试剂盒、家用制氧机等医疗器械保供稳价工作。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大幅提高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合理制定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要标明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等信息,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的,应当在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四、网络交易平台要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测管控,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起相应义务和责任。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全省药品和医疗器械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请注意索取并留存购物票据,如发现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