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建立高质量就业见习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进行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帮助见习人员积累工作经验、促进职业技能提升的公共服务制度。

  就业见习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人员,是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和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2年内,处于“未就业”状态,且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二)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按本人身份证注明的出生日期至就业见习协议签订之日,年龄满16周岁至24周岁。已进行失业登记处于“未就业”状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处于“停缴”状态或无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失业青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单位,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有接收见习人员的意愿和能力,并能提供实践工作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就业见习人员按规定享受政府资金补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岗位,是指见习单位提供的,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见习人员实践能力提升需要的单位工作岗位。

  第六条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定就业见习协议,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就业见习人员的跟踪服务。

  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筹措和保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高校向未达成就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宣传就业见习政策,并在每年7月底前将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数据移交给人社部门,作为就业见习岗位推荐和“1311就业服务”对象(“1311就业服务”即: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1次就业见习机会)。鼓励学校将见习单位纳入实习范围,推行见习岗位与实习岗位贯通使用,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就业创业。

  第八条 省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全省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当地就业见习的组织推动、业务指导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当地见习单位审核认定及见习岗位开发计划;

  (二)负责见习单位参加见习的岗位、期限的核定。负责参加见习人员的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将见习补贴相关材料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见习岗位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到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

  (四)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

  第二章 见习单位认定

  第九条 见习单位承担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核定的见习岗位开发计划接收见习人员报名,确定带教老师,为见习人员开展岗前培训,组织实施见习活动;

  (二)按照规定为见习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见习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提高见习保障水平;

  (三)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出具《吉林省就业见习鉴定表》(附件1);

  (四)吸纳或推荐见习人员就业。

  第十条 见习单位的确立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益为主、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全省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均可申报作为见习单位。各地应重点吸纳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可持续发展潜力大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见习单位,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可以直接认定作为见习单位。

  第十二条 见习单位确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社会责任感。能够提供一定数量适合就业见习的工作岗位,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助于见习人员提高技能水平和实践能力;

  (二)严格履行见习协议。按规定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补贴以及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具有见习人员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见习工作,按要求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建立见习人员台账记录,按要求提供见习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具有劳动安全保障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见习岗位应当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为见习人员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申请实行“全程网办”,网上申办实行告知承诺制。各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对审核认定的见习单位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履行申请承诺和违反政策规定的见习单位,取消见习单位资格。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通过省级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官网“吉聚人才”云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吉林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附件2);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组织登记证(扫描上传)。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核确定,并与符合条件单位签订《吉林省就业见习单位协议书》(附件3)。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单位原则上不得单方面变更就业人员的见习岗位,不能以劳务派遣、外借等方式安排见习人员到其它单位参加就业见习。如见习单位有业务外包项目设置见习岗位的,须提供业务外包协议,并经当地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