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严守耕地红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红线,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种植结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资本租赁农用地监管和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地农用。对违法违规实施农地非农用的失信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调整优化补贴政策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黑土地保护法律法规,加大黑土地保护力度。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对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发现擅自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污染黑土地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黑土地保护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黑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应当履行黑土地质量保护相关义务,确保黑土地质量不下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地方特色主导产业急需的农机品种和高端智能农机设备纳入补贴范围。

  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引导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社会资本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农户之间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通过订单收购、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带动小农户共同发展;引导和支持小农户发展特色农产品产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引导和支持小农户利用闲置农房、自然资源等发展观光旅游、餐饮民宿、养生养老等产业,拓展增收渠道。

  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发展绩效评价机制,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政府项目扶持、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人力资本开发放在首要位置,制定乡村人才专项规划,大力培养本土人才,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促进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开展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完善新型职业农民申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扶持政策体系,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农业职业经理人,加强农业职业经理人教育培训、评价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育。

  (来源:城市晚报 记者:刘佳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