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组织多年来向榆树市多名房地产开发商及其他经营者高息放贷,设置高额抵押物,在催收欠款时以暴力、软暴力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威胁、恐吓、滋扰被害人,肆意确定抵押物价格及还款期限,勒索财物,强占抵押物及被害人的其他财产,欺压、残害百姓,非法强占经营者的巨额资产,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通过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造成多名被害人心中极度恐惧,慑于该组织的势力和手段,不敢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外,该组织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拉拢腐蚀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为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非法保护。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榆树市房地产行业、金融行业的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