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生儿参保缴费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90天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按标准缴纳年度个人医保费。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对已使用父母姓名参保的新生儿,医保部门应要求其监护人更新信息。

  在集中预缴期内出生的新生儿,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后无需缴纳当年医保费,直接预缴次年医保费,新生儿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90天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不享受新生儿相关医保待遇,办理参保登记后按所在统筹区居民医保新参保政策执行。

  五、个人缴费退费机制

  参保人员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死亡退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在终止居民医保待遇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根据其需要清退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

  六、分类清理重复参保

  综合治理制度内重复参保。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的,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七、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医保、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开展2021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按时完成年度预缴任务,确保全省“三个一万人”(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存在返贫风险的脱贫人员和边缘易致贫人员)全员参保、全员缴费。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全民参保计划要求,做实做细参保登记,有效清理重复参保。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卫生健康促进法》关于“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依法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使群众全面了解医保政策和参保意义,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推动参保缴费工作顺利开展。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地医保、税务部门要优化参保缴费流程,精简办事程序,拓宽线上线下参保缴费便捷渠道,开展窗口联合受理服务,尽量避免参保跑医保、缴费跑税务“两头跑”“往返跑”的情况。要大力开展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和推广应用,充分发挥医保电子凭证在核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查询、提供移动支付等方面的优势,提高参保缴费工作满意度。

  (四)加强部门协作。医保、税务部门要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共同开展数据比对核准工作,对清理出的重复参保信息妥善保管备查。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稳妥有序做好参保缴费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吉林省医保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税务局报告。

  各地参保缴费政策与此通知不符的,要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0年9月21日

  (来源:吉林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