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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解读

  为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5月30日公布施行,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条例》是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方面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吉林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步入一个更高阶段,对于推动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深入开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条例》在落实市场主体公平待遇,着力净化市场环境方面有哪些规定?《条例》对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有哪些要求?近日,记者采访了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省软环境办公室)相关负责同志。

  据悉,《条例》全文7个章节73项条款,充分体现了“加强服务保障,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理念。据省政数局营商环境考评处处长刘向涛介绍,《条例》在落实市场主体公平待遇、着力净化市场环境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方面,规定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融资活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禁止设置地方保护、指定交易、隐性壁垒等不合理条件,为市场主体发展创造充足市场空间。

  在推动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方面,规定两个“下限标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有上下限标准的,一般应当按照下限标准收取;本省有权确定税率标准的,可以按照下限标准确定。

  在推动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方面,重点解决政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重点清理规范融资过程中的环节和收费,重点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加强政府相关服务。

  在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方面,明确可以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范围,要求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惩戒淘汰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

  在治理“新官不理旧账”方面,重点明确“两个依法纳入预算”,加强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清理整治,建立政府违约失信问责机制。

  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方面,推进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开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给予多方面政策支持。

  围绕贯彻落实《条例》,如何进一步推动提升吉林省政务服务质量和效率?刘向涛表示,在这方面,主要是做好以下7个方面工作:一是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二是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三是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提速;四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五是加强政策公开、清理、整合;六是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七是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和企业家队伍建设。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完善制度、加强监管,才能构建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造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

  “致力于推动打造良好法治环境,《条例》在立法环节、执法环节、司法环节都作出制度性安排。”对此,刘向涛向记者进行了详尽阐述。

  ——在立法环节,要求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和文件,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开展备案审查和评估清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保障。

  ——在执法环节,要求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公正;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罚没、行政决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避免执法简单化、“一刀切”,防止执法随意、标准不一。

  ——在司法环节,规定“三个原则”“两个防止”,要求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原则,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求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特别是规定了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形;对审判机关采取优先执行、多种执行方式并用办理执行案件、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开展检察监督作了相应规范,着力解决司法领域重点难点问题,“以点带面”优化司法环境。

  (来源:吉林日报 记者:李抑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