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对每一位家庭成员都是不可言说的伤害。面对家暴,有的导致家庭关系破裂,有的造成恶性案件。家暴,成为折磨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癌症”。据全国妇联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

  制止家暴,人人有责!面对家庭暴力,没有人是“路人甲”。每个人都要清醒地分辨家暴行为,认识家暴行为的严重性质,既不伤害别人,也不让自己和他人受到家暴伤害。

  7月31日上午,吉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吉林省妇联副主席许桂兰表示,《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将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为家暴行为戴上法律“笼头”。

  面对家庭暴力,常会出现施暴人以威胁、恐吓、胁迫、跟踪、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制造恐惧从而迫使受害者服从的现象,怎么办?

  不怕!法院、公安机关合发力!

  《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公安机关也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接案后会及时出警处置,并查清事实,收集和固定证据,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进行批评教育,通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同时,对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公安机关将相关情况移送有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加害人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据权威部门介绍,家庭暴力表现出隐蔽性、长期性、持续性、反复性,因此家庭暴力的证据难以固定收集,而证据不足将难以认定家庭暴力,让施暴者逍遥法外,这也是受害者最担心的问题。

  那么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7月31日的发布会上,吉林省法院给出了解答:

  鉴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临时性、紧急性特征,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据审查标准,应当低于对家暴事实认定的标准。

  在调解笔录中将查证属实的家暴证据记录在案,并且让施暴方在调解笔录中作出不再实施家暴的承诺。

  结合实施家暴的手段、频次、严重程度等情节及损害结果,综合考量施暴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充分保护受害者权益为原则。

  ······

  家庭暴力中,除身体伤害外,心理伤害对受害者的精神伤害也是十分严重的。为此吉林省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引入专业力量对家暴案件的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和压力疏导。

  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其实不然,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也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之间激烈争吵,甚至实施家庭暴力,竟会当着未成年孩子的面。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不仅能造成孩子心理上伤害,也对他们今后健康成长不利。因此,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就表示:将重点关注家庭暴力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惩治!

  全力推行对未成年人特殊、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和12309检察服务热线,实现对未成年人各项特殊、综合司法保护规定的有效落实。

  吉林省法院:开辟“绿色通道”!

  全省各级法院对严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侵权之诉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涉及人身利益的诉讼开辟“绿色通道”。

  面对家庭暴力,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吉林省司法厅: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伤情鉴定方面的支持!

  在法律援助方面:

  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构建“城市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的法律援助服务圈。

  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如有其他事项的法律援助需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的经济困难标准放宽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对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在伤情鉴定方面:

  目前,全省9个市(州)均设有家庭暴力验伤中心。

  司法鉴定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开通“绿色通道”。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隐私。也可以通过“12348”吉林法网“寻鉴定”栏目和“12348”法律服务热线获取司法鉴定专家咨询服务。

  司法鉴定机构按实际情况减免鉴定费用,同时鉴定机构提供“到现场、到家庭、到病床,免除交通费用”便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