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省第四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加大全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3号)精神,经省级专家组现场评估,确定吉林省第四批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可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医疗机构名单

  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长春市儿童医院。

  二、有关要求

  (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做好医疗机构核酸检测的质控管理,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生物安全防护、生物样本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检测程序,强化实验室生物安全和样本管理。

  (二)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按照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的价格项目及标准执行,疫情结束后该项目标准自行废止。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