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城市环境的通告

  为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美丽的城市环境,区政府集中对辖区街路、小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侵占公共利益等各类违法违规乱象进行清理整治。

  一、严禁未经批准私自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凡违法建设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行为人或违法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所有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行为人或所有人承担。

  二、严禁在街路、小区、楼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内堆放杂物。对乱堆乱放杂物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清理。

  三、严禁在建筑物、墙体、楼道、广告牌、电线杆、箱体等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乱写乱涂;严禁高空抛物、乱扔垃圾等行为。对以上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将采取倒查追究,依法严管重罚。

  四、严禁在街路、河道两侧和废弃厂房、小区等城乡公共区域、集体土地开垦小片荒、种植农作物、圈养家禽等行为。对毁坏树木、破坏绿地的必须自行清理还绿。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组织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五、严格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确保门前整洁有序,无垃圾堆放、无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破坏井盖、路标、垃圾箱、围档等公共设施;严禁向下水井、排水渠倾倒餐厨垃圾。对以上违法行为,坚持“谁污染谁负责,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进行严厉处罚。

  六、饲养犬只的居民,应为犬只办理免疫登记。携带犬只出户,应为犬只佩戴犬绳,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辽源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规定扣押犬只,并处以罚款。

  七、对拒不配合、阻碍执法人员履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3月20日 

  (来源:辽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