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20〕1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3日

  

  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企业纾解困难,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企业,稳定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缴费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一)对中、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对大型企业单位缴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为2020年2月至4月。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不享受减免政策,单位要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代扣代缴。

  (二)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型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的单位或人员范围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类型划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采取部门间信息共享的方式确定,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