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记者就疫情期间如何保障员工的工资待遇和企业裁员问题进行了提问,吉林省人社厅二级巡视员王同海给予了解答。

  记者:请问不能复工复产的企业和实行弹性工作制的企业,在职工工资待遇上如何保障?

  王同海:对于不能复工复产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要按照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弹性、灵活的方式稳定工作岗位。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可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共同应对资金周转压力,保障企业生产经营。

  记者: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可以裁员?如果有不合理裁员,职工是否有投诉渠道?

  王同海: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裁员的企业,要依法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对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裁员的,职工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专题:众志成城 共克时艰——关注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