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有效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加强人员流动管控。对外地进入人员和外地返回人员,接受体温监测排查。外地返回人员应当主动向社区或者单位报告是否有滞留或者途径湖北省的经历,未主动报告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为切断疾病的传播途径,原则上每个小区、村屯、单位及宾馆、出租屋、民宿、公寓、建筑工地、集体宿舍等只保留一个出入口,对出入人员和车辆实行无间隙检査,逐人进行体温监测并登记在册。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要有计划安排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不允许外来车外来人进小区、进村屯、进单位。

  三、对已发生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小区、村屯、楼宇,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显著位置挂牌,实行挂牌管理,组织消杀,禁止人员和车辆出入。并依法采取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防治措施。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做好疫情防治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和安排,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做到少出门、少上街,不串门、不聚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管控中遇到的问题,同时派干部下沉到街道、社区帮助工作。实行街长、网格长、楼长、屯长、驻企服务员包保责任制、配备干警、防疫人员、志愿者等进一步做好社区、居民单元楼及村屯的防疫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社区、村委会要有序动员群众加强自我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服务管理职责,一同做好小区封闭管理和公共区城的消毒保洁等工作。

  七、落实出租房屋、民宿、公寓、建筑工地、集体宿舍等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居住人员的管控和及时报告,确保排查无漏点,如这类房屋发生疫情而未及时报告,将依法追究房屋所有权主体单位或个人相关责任。

  八、建立疫情防控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奖励。

  本公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