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原党委书记陈立华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陈立华以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陈立华贪污、受贿违法所得予以收缴。陈立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被告人陈立华利用担任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物资供应站站长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增沥青采购合同价款方式,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140万元。2007年至2015年,陈立华利用担任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物资供应站站长、吉林省公路管理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4万元。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陈立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单位尚不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其贪污、受贿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长法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