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保威受贿案。对被告人刘保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刘保威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6年,被告人刘保威利用担任吉林省土地管理局副局长、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厅长、中共吉林省通化市委书记以及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4万余元。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保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刘保威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保威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保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同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