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5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主任刘继武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继武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对其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刘继武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刘继武在担任大安市委书记、白城市副市长、白城市政协主席、白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发包、工程款拨付、项目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工程发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75,952.00元。另外,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继武在离职后,利用原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工程发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50万元。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继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坦白自己的罪行,并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能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