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于海波等9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该9人系2月25日该院公开宣判的刘云梅、都江等2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在逃人员。

  法院审理查明,刘云梅、都江犯罪团伙主要在四平市火车站附近以开设旅店为幌子,以四平市火车站、客运站为中心,辐射四周旅店,租用周边居民楼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旅店”窝点,组织他人卖淫,并在卖淫过程中对嫖娼人员实施盗窃,借此获取更多非法利益。2015年至2016年,于海波等9人在刘云梅、都江犯罪团伙中参与分工,分别负责“看点儿”“跟站”“放风”“接站”“拉客”“卖淫”。该团伙的犯罪行为严重丑化了四平城市风貌,污染人文环境,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正常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于海波、夏玉英、李淑玲、石春梅、宋玉芝、刘艳平、冯耐萍、王利民、刘凤岐明知刘云梅、都江犯罪团伙以开旅店等经营活动为“幌子”实施违法犯罪,仍参与其中,自愿接受其领导和管理,并实施介绍卖淫、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于海波、夏玉英、李淑玲、石春梅、宋玉芝、刘艳平、冯耐萍、王利民、刘凤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海波、夏玉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李淑玲等其他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至5千元不等。

  (闫楠 吴廷 吉林日报记者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