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只跑一次”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方便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 号)、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长府法发〔2018〕11 号)文件精神,从4月1日起,将部分公积金提取要件进行简化,具体内容如下:

  取消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要件,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直接在业务窗口填写申请。

  取消《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要件,办理民生提取业务的职工无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