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全面加强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我省从事高温、高空、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企业职工可申请提前退休,全文内容如下:

  关于全面加强和完善企业特殊工种

  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8〕7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中省直企业单位:

  为做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权益,提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服务能力,防控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行为,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现就相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从事高温、高空、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岗位工作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关系到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及国家、省后续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严控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特殊工种范围仍按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不得跨行业参照工种名录,严禁以任何名义自行放宽扩大特殊工种名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由地级(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无论何种原因,已经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按国家要求,从本《通知》执行时间起立即予以纠正。

  二、建立企业和职工特殊工种岗位备案制度

  自2019年起,省和地级(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企业直报、属地审核、省级备案”的原则,全面实行特殊工种备案制度,并分级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为建立全省统一的特殊工种岗位信息库奠定基础。

  (一)特殊工种备案范围

  备案主要内容包括:设有特殊工种岗位的企业名单、特殊工种名录,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岗位变更记载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时间等信息。在备案工作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到企业实地查验特殊工种岗位真实情况。对实际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取消工种备案。

  (二)特殊工种备案程序

  1。企业初审。根据企业实际设置的特殊工种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国家文件依据,填写单位《特殊工种岗位备案登记表》(附件1)。依据企业特殊工种岗位设置、职工从事相应岗位工作情况,对职工实际在岗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填写《从事特殊工种岗位职工备案登记表》(附件2)。单位岗位设置要与全部职工在岗情况相符,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情况要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一致。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岗位或约定岗位与实际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真实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不作为特殊工种岗位经历。

  2。公示。企业要认真落实特殊工种备案公示制度,公示信息包括:职工姓名、工作车间及岗位、上年度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及工作时间、群众监督方式及渠道(含监督电话、信函地址、电子信箱)等。每年初要在企业生产区、办公区、职工居住区等人员相对集中的区域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形成电子文档与公示表备查。

  3。申报。公示期满后,企业负责将备案登记表、公示情况报告以及劳动合同、工资台账、职工考勤表、职工年度考核表等记载特殊工种有效资料,于次年3月底前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设分公司的集团企业应当由公司总部汇总申报。

  4。审核备案。省及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企业岗位设置与职工个人从事相关岗位情况一致,且符合提前退休特殊工种岗位政策的,将企业申报的备案登记表及其电子文档、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存档备案。(备案表一式两份,人社部门留存一份,企业留存一份)

  省及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照国家特殊工种名录岗位,不定期到企业实地核查或抽查。因生产工艺改进升级等原因使原特殊工种岗位生产方式和条件不再存续的,或企业申报的特殊工种岗位与实际工作岗位情况不符的,不得备案。

  三、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认定管理

  (一)规范审批流程及审批标准。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内部控制,各个环节都做到责任到人、全程留痕,完善制约机制,防范审批风险。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实行双公示制度。企业公示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2016〕14号)规定严格执行,做到资料真实完整,要辅以企业公示期间留存视频资料备查。公示期满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审,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官网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无异议的,再履行提前退休资格审批手续。

  (三)明确工作对接制度。省属企业及各行业单位省级管理部门原则上作为本单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经办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为提升工作效率,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对下属部门或分公司的人事管理责任,部门或分公司初审后,主管部门应提前对职工提前退休资格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报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四)建立申报考核约束制度。单位应当做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培训和人员交替衔接工作。在申报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之前,应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职工提前退休预审工作,对档案中特殊工种及工作年限等信息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须预先准备相应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质量进行考核,因企业管理问题不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反复审核的单位,可采取暂停办理提前退休审核业务的方式,责成单位签订责任承诺书,由企业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签字,督促企业强化管理。

  (五)建立诚信评估监管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通过特殊工种退休审核比例、档案及原始材料真实性问题等指标,对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初审工作进行评估。存在伪造档案或原始材料等特别严重问题的单位,进行社会公开曝光,并责令单位整改,整改期内(不少于6个月)暂停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审核工作。整改期间单位职工相关待遇由企业承担。

  (六)建立权益告知制度。规范统一全省《提前退休申请书》(附件3),增加权益告知内容,告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相关政策以及对职工个人待遇核定、今后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影响,职工本人需认真阅读并签字确认,以保障其知情权。

  四、相关要求

  (一)逐步实行备案信息化。按照国家统一工作部署,将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在国家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前,按照“只跑一次”改革要求,各地在做好纸制档案材料备案的同时,做好电子表格备案信息。

  (二)强化信息共享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按照备案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向省厅上报当年的备案电子信息表,备案电子信息省级集中,随着管理水平的提升,逐步实现备案信息全省共享,保障特殊工种岗位职工流动备案顺畅及退休政策执行高效。

  (三)强化提前退休行政监督。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各类举报信息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申报信息、档案资料涉嫌伪造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组织专人核查,证实确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监督严格执行政策。省厅将加大对提前退休审批监督力度,对检查发现的违规案例,要逐一进行倒查,将责任落实到人。发现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