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行政应诉工作立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省委、省政府对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也作出了具体部署,2016年5月,省政府印发了《吉林省行政机关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暂行规定》,通过调研两年来的施行情况,省政府于2018年决定将行政应诉工作列入立法计划。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征求意见、集体讨论等立法程序,最终形成了审议通过的《吉林省行政应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33条,对我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

  在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保障方面,《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做好行政应诉机构、人员和经费保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项。《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高行政应诉能力。

  在确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方面,按照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办法》按照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诉讼、复议后诉讼两种情况,规定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机关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行政应诉职责,并明确了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的举证责任。司法行政部门承办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同时,侧重于对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这样规定既可以确保行政应诉质量,又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在规范行政机关办理应诉工作内部流程方面,《办法》规定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并提出具体承办行政应诉机构的建议,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推诿造成的超期答辩、举证而引发的行政败诉;确定了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机构和委托代理人的职责和应诉工作基本要求,明确了重大复杂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意见,并要求重大复杂案件的行政应诉意见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办法》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用“行政应诉专用章”,进一步优化内部公文流转程序,提高办理应诉工作效率。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面,《办法》明确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利益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情形,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负责人出庭应诉细则。确定了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一般由原行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原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新的制度,对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法治意识、全面掌握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中的短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在《办法》中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方面,《办法》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履行,同时,行政机关认为应当上诉或者申诉的案件,要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这也体现了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办法》明确了要追究责任。

  在行政应诉工作监督、考核方面,《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通过考核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等情形,要依法追究责任。

  《办法》进一步健全了我省行政应诉制度,对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司法监督作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加快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来源:吉林日报 乔羽泽 记者 潘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