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3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叶志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叶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叶志刚受贿所得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叶志刚利用担任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远创房地产开发公司、时任吉林市特检中心主任胡某某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工程、职务晋升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杨某某、胡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6.51 万元。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志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叶志刚虽自动投案,但是在一审审理期间拒不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且叶志刚收受贿赂具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或调整的从重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