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王克成受贿案,认定被告人王克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王克成受贿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克成在担任四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四平市委书记,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提拔或调整、划转税款等事宜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杨继泽、王成久等26人给予的人民币577万元、美元79万元、欧元7万元、港币10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94.437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克成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收受李文顺等二十四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45.7234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主动退回全部赃款。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克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克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