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组织抽检21类食品共1322批次样品,检测项目见附件。本次抽检样品中,合格样品1314批次,不合格样品8批次。不合格样品中,饮料不合格样品1批次,蔬菜制品不合格样品4批次,调味品不合格样品3批次。

  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德惠市海泰家得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吉林省秋合园食品有限公司为进货来源的东北榛蘑(分装)(100克/袋、秋合园商标),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二)九台满客隆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榛蘑(计量称重),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三)九台区城西幸福之佳仓储超市销售的黄瓜钱(计量称重),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四)梅河口市物可美拉超市销售的标称长春市吉祥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韩百源辣白菜料(400克/袋、韩百源+图形商标),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五)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标称辉南县天滋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国亚冰泉(饮用天然泉水)(350ml/瓶、国亚冰泉商标),溴酸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六)吉林亚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怡尊湾(长春)海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醋(350mL/袋、家悦+图形商标),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七)通化市东昌区大福生鲜超市弘康盛世店销售的标称吉林省通化市通元醋厂生产的九度米醋(420mL/瓶、老卞商标),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八)绿园区亮权食品经销处销售的标称东辽县加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辣椒(酱腌菜、计量称重),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吉林省食品检验所。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已通报当地市场(食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长春、通化、辽源市市场(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长春、通化、梅河口市市场(食品)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新闻多一点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一、甜蜜素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是食品生产中常用的添加剂。它是一种甜味剂,其甜度是蔗糖的30~40倍。甜蜜素有增强甜度、代糖的作用,基本无营养作用,但经常食用甜蜜素含量超标食品,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二、镉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镉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慢性蓄积性,长期大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三、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使用后产生二氧化硫残留。二氧化硫进入人体后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可能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

  四、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

  防腐剂是以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营养价值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它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按照标准规定的范围和使用量使用是安全可靠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超标,反映出企业可能忽视了混合使用防腐剂时对其使用量的控制。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防腐剂为低毒、安全性较高的品种,但长期过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一定的损害。

  五、溴酸盐

  溴酸盐受热后易分解,是矿泉水以及山泉水等多种天然水源在经过臭氧消毒后所生成的副产物。长期摄入溴酸盐超标的饮用水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有一定风险。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使用臭氧对其水进行消毒杀菌时,擅自调高臭氧浓度或延长臭氧灭菌时间,造成溴酸盐过量。

  六、总酸

  “总酸”代表了食醋在发酵过程中产生醋酸的量,对酿造醋来说,酸度越高说明发酵程度越高,食醋的酸味也就越浓,质量也就越好。

  (来源: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