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是一种新兴的出行工具,消费者可以通过手机下单租用“共享汽车”。“摩捷出行”是一汽大众推出的长春第一家“共享汽车”移动平台,给长春消费者带来很多方便,也给长春这座城市带来生活品质的提高。但“共享汽车”由于是“新兴服务产业”具有其特殊性,既考验企业创新监管能力,也考验市民遵章守法守规自觉性。就目前而言,“共享汽车”平台和其用户,在监管服务和遵章守纪等方面,都有改进和加强的大空间。

  【案件概况】

  2019年11月22日,长春市民颜先生向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租用摩捷共享汽车,当日还车后,隔日此车没人租用,也没人去管理,所造成的停放违章也需要消费者买单吗?

  今年9月13日,颜先生接到摩捷客服工作人员的电话称,“颜先生今年9月1日在驾驶摩捷共享汽车时有一个交通违章,需要缴纳一下罚款”。经颜先生了解是在9月1日在还车停车时没按照车位指示方向停车,造成违章停车违法行为,当天交警给贴了一个罚单,所以,颜先生二话没说就交了200元罚款。可第二天(9月14日)摩捷公司又给颜先生打电话称,9月2日、3日还有两笔违章需要处理。经了解,还是9月1日该辆车违停问题,但颜先生9月2日、3日根本没再使用这辆车,而且9月1日就已经交款结束订单了。在颜先生向客服反应整件事情之后给出的回答是让颜先生去交警大队复议(原因是按规定在24小时之内不能贴二个罚单),颜先生说可以去复议,但如果复议不掉怎么办?而且就是复议掉一个,还有一个需交罚款,负责人给出的答复是让颜先生自己交罚单钱。颜先生认为,他已经为租赁汽车当日所发生违停交了罚款,不应再担负后两日交纳罚款的责任。而且,在停车贴罚单后摩捷客服也没有及时通知租用人,而是过了十多天才告诉有罚单让去交纳罚款。

  【消协调查】

  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当日,长春市消协对消费者提供的投诉材料内容进行调查,并与摩捷客服进行了联系。

  工作人员在消费者提供“摩捷出行”App的用户协议中,看到了摩捷处理交通违法的相关条款:

  协议条款13.1条规定:“摩捷出行”在收到交警或城管对车辆的违法通知后,会马上进行用户确认。在确认该违法发生在用户的用车时间段内的情况下,“摩捷出行”将通知用户,用户应在接到通知起10个自然日内自行或在“摩捷出行”工作人员协助下前往银行或交警队处理。

  如用户超过10个自然日未处理,“摩捷出行”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代为处理相关违法,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及善后处理的一切权利。“摩捷出行”有权在违法用户押金中扣除违法罚款的等同金额及受委托处理每次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服务费用。对于吊销驾照或有违法扣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摩捷出行”不接受委托处理。

  协议5.11条规定:用户在租赁期间对使用车辆所造成的侵权和违法及其它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不承担相关费用,相应法律责任应由用户承担。

  协议93.3条款规定:用户应根据相关的交通停车规则,将“摩捷出行”车辆妥当停放在“摩捷出行”提供的明确标注的停车位,或者允许的条件下停放在免费或付费的公共停车位。用户如果违反交通停车规则或违反相关停车位所有人规定的禁令,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摩捷出行”如有必要挪动车辆或者如有第三方费用产生,用户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救援费、停车费、罚款费。

  11月22日摩捷客服回复:

  “因是颜先生停车违章,公司接到交警违章信息也是近期,而且颜先生停车违章后几日没人租用此车,所以才会出现连续贴违章罚单情况。另外公司建议颜先生去复议,公司也会派人随去,但违停罚单需颜先生承担。”

  消协工作人员提出:企业做为出租服务方是否存在监管上漏洞?

  客服相关人员在三天后回复称,因处罚信息都是交警部门在多日后才告知,“摩捷”无法掌控,根据摩捷与租用人协议5.11条规定:用户在租赁期间对使用车辆所造成的侵权和违法及其它间接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消协看法】

  1、用户应为车辆租赁期间产生的违章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共享汽车在路面上行驶,和社会车辆一样需要遵守交通法规。共享汽车发生交通违法,交警部门将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租用“共享汽车”的驾驶人而不是对车辆所属人或单位进行处罚。

  2、用户是否应履行“摩捷出行”App的用户协议条款?

  从摩捷协议有关条款中可以看出:用户在租赁期间以及解除租赁合同后对使用车辆所造成的违章和违法及其它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租用人不仅要承担租用期间的违章、违法罚款,也要承担租赁合同已解除后,由于无人租用车辆,也无人去纠正、管理、挪动违停车辆所导致交警继续贴罚单而买单。租车人认为提供服务方应承担租车合同解除后责任.....企业认为双方有条款约定,并且租车人违规在先.....

  《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 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中含有此类规定的,其内容无效。

  若公司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租车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加重租车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

  消协认为:由于承租人责任,合同解除后,为避免违章停放等情况继续发生,造成不必要损失,出租人需要纠正违章停放等所发生的必须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企业是否有责任及时监测、管理车辆并约束驾驶人违法违规情况呢?

  消协认为:共享汽车做为准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种,是汽车租赁在服务模式、技术、管理上的创新。但目前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不足,做为共享汽车服务者和管理者往往会忽视了新兴业态发展中更需要通过服务保障促进新兴业态发展,通过服务来体现新兴业态、新发展价值所在。

  从本案来说,如果企业从监管服务角度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租车人错误,加强对解除合同车辆的管理,即避免了违规问题接连发生,同时也通过企业有效管理及时教育租车人,也可免除间接损失的产生,充分体现了企业履责能力。最重要一点就是“免责条款”能否免除应履行法律责任?此外,新业态虽有它自有特殊性,如忽视了发展中应履行监管服务保障,降低了管理成本,管理漏洞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对新兴事物的发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显而易见。

  共享汽车随着时代和市场的发展,要想走得更远,必须要紧跟时代步伐,体现服务创新、管理到位,能与市场发展接轨。企业应通过软件开发,在技术上更新堵截监管机制中不完善容易引发的管理漏洞。

  同时,针对共享汽车车辆多、驾驶人更换频繁,需要频繁查询交通违法的特点,交管部门能为企业查询自有车辆交通违法情况提供便利,及时录入违章信息,监测并约束驾驶人违法违规情况,切实发挥共享汽车积极作用,促进共享资源高效利用。

  由于“共享汽车”所具有移动等特殊性,因此,对使用者的素质和社会诚信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更希望每个消费者都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文明守纪人,共同促进新业态发展。

  有关法律专家表示:当前在共享经济领域有些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先发展后规范”“只发展不规范”“重发展轻规范”“重效率轻公平”“重创新轻诚信”“重快捷轻安全”的问题。因此,共享汽车的发展应该是边发展边规范,最好是先规范后发展。需要从整体规划的层面提前进行规范。

  从本案中我们体会到:共享汽车(网约车)在今后的发展中,对于纠纷的解决,也有必要明确的法律上的规定,清晰界定运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有关部门也应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来约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消协警示】

  租用“共享汽车”应守规安全驾驶

  租用“共享汽车”出行及租用“共享汽车”开网约车越来越普遍,但因“共享汽车”特殊性,由此引发纠纷也经常发生,使“共享汽车”的承租者们有不少使用的尴尬事和麻烦事。长春市消协提示消费车在租车前:

  一要了解租车协议内容,仔细检查确认车辆是否正常完好。

  租车前,要检查清楚车辆的状况,仔细阅读租车协议中的关键条款,选择保额合适的汽车,因“共享汽车”租车企业的会员守则中一般都有相应“免责条款”,如要求会员取车前,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车辆外观、车辆车窗、车灯、车镜等是否有毁损或划痕,车辆轮胎状况是否有鼓包、起皮破损等异常现象,车辆前档车窗右上角有无保险标、环保标、年检标等标志。会员扫码使用车辆,即是默认车已检查过,再发生问题,租车企业往往以免责条款为由,要求会员承担赔偿责任。

  二要注意手机操作安全。由于“共享汽车”的租用与传统的汽车租赁不同,并不需要现场交接,用车全程都是用手机操作,只需租车者扫描二维码即可,消费者应务必保证手机电量充足,信号稳定,避免发生经济损失。

  三要谨慎驾驶守法安全出行。租车人在使用中应严格按交规要求驾驶,汽车可以共享,但驾驶责任难以共享。此外,共享汽车发展关乎到每个消费者生活质量,所以,更需要消费者以文明为路基,守法守规、安全文明驾驶,能够让共享汽车这种新生事物走得更远。

  来源:长春市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