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为进一步发挥消费提示警示作用,切实增强广大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意识,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长春市工商局公布2018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针对案例作出相应提示警示,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借鉴。

  案例一: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2018年4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销售分公司以维修过的电视机冒充新电视机销售。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起,将运输和销售过程中造成损坏及其他存在故障的长虹牌电视机进行维修后,再次投入市场销售,且在销售过程中未以标识标注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费者该电视机已维修过的事实。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评析:家用电器是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耐用性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隐瞒了其所销售的电视机被维修过的事实,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认误购,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谢文俊实施混淆行为案(冒用他人企业名称)

  2018年1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谢文俊在其经营的加油站擅自使用“中国石油”企业名称。经查,当事人擅自使用“中国石油”企业名称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

  评析: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增加影响力和美誉度,而不应试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的方式不劳而获。当事人的不法行为,损害了被混淆对象的合法权益,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