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七:长春市爱乐智贸易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案

  2018年5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爱乐智贸易公司在销售医学特殊配方用途食品过程中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经查,当事人不以自己公司真实名称,而是冒用某医院名义销售特殊配方用途食品,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经营者诚实信用原则。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共计80024.4元。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商家为牟取利益,蒙蔽消费者,以专业机构名义销售特殊配方用途食品,是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案例八: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违法广告案

  2018年6月,工商部门在查处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违法广告案时发现,当事人与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单次推广协议》,约定由“今日头条”在前台制作发布其提供的落地页链接,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增加“58同城”APP下载量。工商部门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款3万元。

  评析:当事人发布具有诱导性互联网广告,采用夸张的语言诱导用户点击下载应用程序推广链接,严重影响了互联网广告宣传秩序。

  案例九:汪湧泓无照经营及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8年7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有人在长春市长江路银座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希望工商部门进行查处。经查,当事人汪湧泓以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产品标签和纸质宣传资料为广告载体,对外宣传其销售的普通袜子为“绅士磁疗袜”,含有“根治脚气、脚癣,深度刺激足部穴位,打通全身经络,缓解老寒腿症状,中老年人福音”等内容。同时,当事人还存在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工商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限期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处罚款10万元。

  评析:当事人以微信、产品标签、宣传材料等为载体发布广告,宣传其销售的商品具有治疗功能,广告内容不真实、具有欺骗性,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南关区名轩电动车行销售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案

  2018年8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南关区名轩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质量不合格。工商部门会同检测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抽样检测,经国家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判定,当事人销售的汇能牌TDTO102Z(豆豆)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没款1.53万元。

  评析:电动自行车是百姓出行的交通工具,质量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容易引发火灾及交通安全等事故。因此,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把质量关,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杜绝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长春日报(撰稿李秀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