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双阳区岭上人防商城翁兆奎儿童玩具柜台销售无厂名、无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违法行为案

  2018年元旦前,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双阳区岭上人防商城翁兆奎儿童玩具柜台购买的儿童玩具有裂痕。相关执法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儿童玩具无厂名、厂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规定,工商部门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00元。

  评析:近年来,儿童玩具市场越发火热,同时,也存在着个别经营者销售“三无”产品的现象,给儿童安全带来了隐患。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了购进和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四:朝阳区乔瓦尼发型设计店合同违法行为案

  2018年3月,工商部门接到举报,朝阳区乔瓦尼发型设计店在经营活动中,存在对消费者设立“霸王条款”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在其店面发行“乔瓦尼发型艺术家VIP卡”上注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工商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00元。

  评析:预付式消费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个别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警惕个别商家恶意欺诈、不履行合同约定、利用格式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案例五:榆树市人民医院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案

  2018年1月,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榆树市人民医院违反相关规定向住院患者收取床位费。经查,当事人在明知病房床位服务项目未达到项目收费标准,应减半收取床位费的情形下,违规向住院患者全额收取床位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评析:作为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和病房服务,并按相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当事人在未按规定项目向住院患者提供病房服务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违规向患者收取全额病房床位服务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长春市峰煜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案

  2018年4月,工商部门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长春市峰煜经贸有限公司购买的汽车轮毂是假冒商品,请工商部门帮助维权。经查,当事人以150元/个的价格先后购进无商标标识的汽车轮毂104个,并加贴“奥迪”“奔驰”“大众”“保时捷”等商标标识进行销售。经商标持有人委托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为假冒品牌商品。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轮毂,并处罚款8万元。

  评析: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既侵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损害了公众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