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实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近日,通化市政数局制定出台《通化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管理规定》。

  《规定》明确了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处理程序。明确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受理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企业负担、行政执法、政策诚信、其它问题等6类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规范了受办程序和时限。同时,对不予受理的问题范围进行了明确。

  《规定》强化了监督结果运用。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对营商环境严重问题实行警示、通报、告诫约谈。对损害营商环境、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有关人员,由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提出具体建议,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规定》的出台是进一步完善通化市法制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切实举措,为持续优化通化市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来源:通化日报 记者: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