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加强通化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范卫星电视广播传播秩序,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29号令),决定对通化市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私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属于违法行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二、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依据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在通化市内非法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须在2021年4月15日前自行拆除;对逾期未拆除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五、对主动拆除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申请接入有线电视网的用户,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优惠政策。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12318

  通化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通化市公安局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

(来源:通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