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汽开区法院依法宣判一起妨害安全驾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案系汽开区法院宣判的首例妨害安全驾驶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47街区安顺路公交站乘坐128路公交车时,驾驶员崔某遵循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要求,要求王某佩戴口罩,否则禁止其上车,二人因此发生争吵。王某佩戴口罩坐下后车辆启动。在车辆行驶中,王某仍心存不满,起身来到驾驶员旁边继续争吵并用手穿过护栏殴打崔某头部。随后崔某将公交车紧急刹车停在路边并报警,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赔偿驾驶员崔某人民币5000元,其行为取得崔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乘客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辱骂、殴打驾驶人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王某在驾驶员报警后,与驾驶员一同到附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王某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认罪认罚,对驾驶员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罚。鉴于王某系初犯,综合考虑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和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罪名。本罪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在行驶的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对驾驶员实施了暴力或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等行为,干扰正常运行,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二是上述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也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