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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天两次点燃自家房子他因放火罪被判三年半

  法院解读:柳河县男子刘某为宣泄情绪,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

  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审结一件放火案,被告人刘某竟亲手把自己家的房子给点着了,这是因为啥呢?

  今年4月某日5时,被告人刘某在自己家中将液化气阀门打开点燃后逃离现场,后被村民发现将火扑灭。13时许,刘某回到案发现场,又将柴油、豆油泼洒在衣物上,将房子再次点燃,并阻止村民救火。后村民又将火扑灭,但房屋已经毁损。被告人如此去而复返、坚持不懈只为点燃自家房子,其实意在宣泄情绪,以为点的是自己的房子就没人能管,却不知道已经犯了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放火焚烧个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刘某能认罪认罚,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那么在自己家房子想放火就可以点火吗?处置自己家房子还犯法吗?对此法院也进行了解读,在民法领域,对自有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支配和处置,但是以放火的手段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可不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罪同投毒、爆炸、决水一样,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由于它危险性很强,可能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安全,也可能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行为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也应以放火罪论处。

  (来源:城市晚报 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吕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