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刻不容缓,但是在当前形势下,依然有人非法狩猎。

  2019年1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松原市宁江区单家围子附近的树林内,使用自有的粘网猎捕野生鸟类,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同日,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在现场及被告人住处查获野生鸟类共16只。经松原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认定,查获的16只鸟类均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从宽处罚。由于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其在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第一条,《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罗某某赔偿生态资源修复金人民币4800元。罗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市级(松原市)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最后,16只鸟类被安全放飞。法官也提示,要爱护自然,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为野生动物留一片美好家园。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吕闯/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