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韩某九为泄私愤,推倒交通护栏,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该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侦破后众多媒体曾进行报道。

  5月6日,长春宽城交警大队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人民大街的珠江路至站前广场段115节共400米护栏全部倾倒,影响过往车辆通行,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通过调取周边监控录像,民警发现在5月5日20时30分许,一名黑衣男子有意将护栏推倒。交警迅速联系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西广场派出所立案侦查,经过连续几天的排查走访和定点蹲守,5月9日20时50许,民警在某小区将嫌疑人韩某九抓获。经讯问得知,事发当晚,韩某九乘坐公交车在长江路步行街公交站点下车,跳过人民大街路中间马路护栏回家。因回家路线被护栏阻挡,为发泄不满情绪,韩某九折返到下车地点将珠江路至站前广场护栏推倒,而后返回家中。

  庭审中,韩某九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荒唐、愚昧和违法性,追悔莫及。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九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韩某九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并交纳了赔偿款6135元,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韩某九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来源:城市晚报 记者:吕闯 法院供图)

  法官:损害公共利益必将受到惩罚

  法官表示:公共财物是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社会活动、实现共同利益的物质保证,也是满足个人利益的物质条件。珍惜和爱护公物,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它既显示出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也是整个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因一己之便,损害公共利益,不仅违背社会公德,也会触犯法律,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