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白山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通告如下:

  一、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证制度

  限养区内个人每户限养一只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养犬登记申请书、有效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身份证明、养犬人住所证明到辖区指定地点办理犬只登记。

  二、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禁止下列养犬行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组织犬只互相争斗;在居民住宅的共用区域养犬;遗弃、虐待犬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医院、药店、诊所、康养机构、老年人室内活动场所;托幼机构、学校、少年宫以及青少年活动的其他场所;体育健身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其候车室;文物保护单位;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室内农贸市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除此以外的场所,其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有权决定是否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立明显标识。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部门可以合理划定犬只禁止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明显标识。犬只禁入场所的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负有制止犬只进入该场所的责任。制止无效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为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用长度1.5米以下且不具有伸缩功能的犬绳控制犬只;避让他人;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不得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携带犬只;进入楼道、电梯,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将犬只贴身约束。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和同车乘客的同意。因免疫、诊疗携带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进入本条例实施范围内,养犬人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三、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单位饲养犬只或个人饲养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携犬出户未给犬只佩戴犬只识别牌的;携犬出户未用长度1.5米以下且不具有伸缩功能的犬绳控制犬只的;携带犬只未避让他人的;未即时制止犬只吠叫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未即时制止犬只攻击行为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犬只的;进入楼道、电梯,未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贴身约束的;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并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不再办理养犬登记。组织犬只互相争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在居民住宅的共用区域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

  (四)犬只禁入场所的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制止犬只进入该场所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管理责任单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五)携犬出户未即时清理犬只粪便和呕吐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白山市公安局举报投诉电话:0439-110

  白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举报投诉电话:0439-3217299

  办理犬只登记证咨询电话白山市公安局城市管理警察支队:0439-3228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