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7时许,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朝阳大队十网格民警冯瑞接到指挥中心派警,南湖大路与桦甸街胡同路口处发生一起三车事故。

  民警赶到现场发现,孙某达驾驶小型轿车追尾前方出租车,发生事故后孙某达立即进行倒车,又与后方私家车发生事故。孙某达在连撞两车后,企图再次启动车辆行驶,被出租车司机与私家车主拦下。

  冯瑞警官对孙某达进行询问时,发现孙某达带有酒气,脚步轻浮,明显处于未醒酒的状态,且车内还有两瓶啤酒。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竟为343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指标4倍之多。

  孙某达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涉嫌危险驾驶罪,民警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抽取静脉血样化验。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达一经定罪,将面临6个月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