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翟先生和老伴儿今年刚刚退休,在远达大街一小区买了处一楼带阳光房的房子。老两口本想安安稳稳的享受生活,可从装修到住进来,老两口就没觉得安稳过。

  翟先生家住保利百合香湾A2栋103室,这处房子是复式结构,半地下室带有阳光房。阳光房的顶部由钢化玻璃制成,人可在站在玻璃房顶,旁边的空间就是独立的院子。记者在靠近阳台附近的位置发现,阳光房顶部的一块玻璃已经出现破损。翟先生说,这处破损是6月20日发生的。当天,他正在屋内,突然听见砰的一声,好像有什么东西掉到玻璃房顶上,于是立刻出来查看,发现玻璃被砸裂了,而肇事的物品,不知道是什么,弹到了哪里,一直没找到。他猜测,一定是楼上又有什么东西掉了下来。因为这是从他五月份买了这套二手房,直到六月六日入住到现在,已经第六次发生高空坠物了。

  采访中,翟先生的邻居董女士告诉记者,他在这住了四年,经常有各种东西从楼上掉下来,发生多少次,自己已经数不过来了。对于都是谁家掉落的东西,董女士告诉记者,很遗憾,她从来没有发现过。不过,翟先生说,就在记者到达之前,他刚好发现楼上有人向下扔杂物。杂物被扔下后,翟先生立刻朝楼上吼几句,对方也道了歉。记者来到楼上这户人家门前,但敲门没有人回应。对于高空坠物及抛物的情况,翟先生说,他向物业公司反映过,但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6月20日,玻璃被砸当天,物业公司曾在群内发布了一条关于高空抛物危害的提醒。在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他们自从接到翟先生的反映的情况后,就在各个单元张贴了高空抛物危害的提醒。

  在翟先生所居住的单元楼楼道里,记者看到了物业公司所说的公告栏。这个公告栏从外表看上去,没有发现关于高空抛物的通知。当记者把第一个通知拿掉后,就发现了物业关于禁止高空抛物的通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公司除了张贴提示信息外,还通知了物业员工,留意高空坠物和抛物的行为,但一直没有发现。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首先,物业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有协助业主调查相关事实、确定实际侵权人、制止危险行为发生等义务。为免以后还会发现类似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翟先生说,他希望物业能够加装“仰拍”监控探头,一是防患于未然,二是一旦产生严重后果有据可依。其次,对于高空抛物以及高空坠物,给当事人造成的具体损失,应由具体侵权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业主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也就是楼上业主共同承担补偿责任。同时,对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负有证明自己为非侵权人的义务,如果不能证明,责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针对高空坠物和抛物现象,目前在我国多个城市都有了监督办法,位于杭州余杭一小区就加装了47个“防高空抛物坠物的监控探头”,这些探头距离单元楼10米左右,呈60度至80度进行仰拍,即可有效的避免业主隐私,也可以监控整栋楼的窗户和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