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晚9时,梅河口市解放派出所接到梅河口市卫健局线索移交函,内容为“湖北省武汉市返梅人员费某在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

  经咨询卫健局相关人员,费某于1月18日从武汉返梅,按照《梅河口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方案》中“对疫区省份返梅人群要进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的要求,费某的居家隔离观察期限为1月18日至2月1日。

  1月29日晚8点,费某不听社区工作人员劝阻私自外出,1月30日返回家中。

  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费某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300元的处罚。

  (来源:梅河口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