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吉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原局长刘伟受贿一案,认定被告人刘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刘伟受贿所得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刘伟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伟利用其担任吉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该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企业和他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企业经营以及异地驾驶员考生招生监管、驾驶员考试费返款拨付和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61.5万元、美元2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13万元、汽车两辆价值人民币126.8万元、金条100克价值人民币3.46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18.42万元。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刘伟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最后陈述时其表示认罪悔罪。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评议,认为被告人刘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伟协助劝返他人回国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动交待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来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