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园中队接到报案称一辆吉H51151蓝色“东风”牌普通低速货车与吉H9196K号白色“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

  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到场后发现吉H51151蓝色“东风”牌普通低速货车驾驶员身上酒味浓重,疑似酒后驾驶。

  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园中队进一步调查,发现驾驶人韩某,男,汉族。韩某已经醉的不省人事,且韩某驾驶的机动车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犯罪嫌疑人韩某始终不配合执法,并且在询问过程中挥拳造成正在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辅警嘴部轻伤。民警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并移交公园派出所。

(蓝色普通低速货车 肇事车辆)(蓝色普通低速货车 肇事车辆)

  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犯罪嫌疑人韩某带至延吉市医院进行抽血备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犯罪嫌疑人韩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2.05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韩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和危险驾驶罪,而且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当事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交警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韩某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罚款二千元、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来源:延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