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毕,《条例》草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截至3月19日,市民可通过寄信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反映意见。

  应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

  《条例》草案中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在电梯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当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并将电梯管理档案完整移交接管单位;

  在电梯的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识、应急救援电话等,其中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紧急制停按钮应当以明示方式告知;

  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电梯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在岗;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并作出记录;

  协助做好电梯的更新、改造、修理、检验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落实维护保养单位发出的书面停止电梯运行通知和整改建议;

  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

  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对被困乘客进行抚慰,并组织实施救援,不具备应急救援条件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报告公安消防等专业救援机构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电梯发生事故时,应当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于一小时内报告电梯所在地的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等。

  物业不得以未交纳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住宅小区电梯管理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业主管理规约应当确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确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和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使用情况,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相关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既有住宅的电梯加装刷卡系统,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经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电梯发生事故或者故障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害方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先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权对造成事故的相关责任者追偿相关损失。已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新建住宅的电梯,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既有住宅的在用电梯,鼓励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停用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切断电梯主电源。电梯重新启用时已经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应当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未超出下次检验日期的,应当经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并检查合格。

  电梯需要拆除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电梯安装许可资质的单位实施,并签订安全施工合同,制定安全拆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