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每十五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维护保养计划;

  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的名称以及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

  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应当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人员、时间和内容等;

  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定期对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记录并存档;

  储备一定数量与维护保养对象相一致的常用配件,更换的电梯零部件应当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其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应当有型式试验证明;

  确保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在乘客被困报警三十分钟内赶到现场救援;

  发现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暂时难以排除的,应当将解决方案书面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告知其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及时整改的,应当及时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公示告知;

  对其负责维护保养的电梯每十五日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检报告。如实填写维护保养和故障记录,记录应当经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书面确认,至少保存四年等。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危及电梯安全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向电梯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相关管理部门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将移送情况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乘客被困电梯未及时救援维护保养单位将受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将电梯管理档案完整移交接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不能有效使用或者值班人员在电梯运行期间不在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停用电梯未设置停用标识和防护措施,或者未切断电梯主电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维护保养单位未及时向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公示告知的;

  将电梯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的;

  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不能有效应答,或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三十分钟内未及时救援的。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的;

  对既有住宅的电梯加装刷卡系统,未经约定或者未经本幢、本单元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长春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市民可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9年3月19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长春市盛世大路4258号,南四环与芳草街交汇西行300米)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