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吉林省制定《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共8章62条,规定了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的责任制度、财政来源、机构建立、联防联控、考核机制、宣传教育、监测预报、专项调查、检疫检查、疫区界定、预防除治、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条例》要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纳入林长制考核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设置必要的宣传牌、标语等,增强公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社会氛围,每年4月第3周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周。禁止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禁止擅自开拆产品包装调换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规定的用途。禁止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禁止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苗木、树木。违反条例规定,造成生态损害的,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城市晚报 全媒体记者:陆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