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和诉源治理工作,增进人民福祉,近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的决定》,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基层治理体系,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化解纠纷工作机制,提供便捷有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关注一:

  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创建机制

  长春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各类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支持、指导和监督本系统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的工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都应当设立专门性调解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立调解组织,对本行业及各专业领域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志愿者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大力推进调解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创新,不断改进调解组织管理方式和运行模式,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为社会调解组织全面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关注二:

  建立健全专业调解员培育机制

  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鼓励和支持社区工作者、退休干部和法律工作者担任调解员参与化解纠纷工作。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调解志愿服务。

  鼓励科研教学机构开展多元化解纠纷理论研究和调解人才培养,提高调解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关注三:

  要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

  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法院、长春市人民检察院要依托综治中心建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打造全科受理、访调一体、集成联合的纠纷调处化解机制,整合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信访接待中心、诉讼服务中心、行政争议调解中心等力量,构建“一站式”综合化解平台,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加强调解中心平台信息化建设,提高调解工作科技水平,满足群众在线咨询、协商、调解、监督以及联网核查需求。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和解工作上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强化基层派出机构和社区警务调解功能,积极参与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调处纠纷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具备和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建议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前置制度和诉调对接制度,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改革,邀请律师及各类调解组织进驻立案大厅,提供法律咨询,协助开展诉前调解和诉前分流,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依法进行司法确认。各级司法机关应该注重各个诉讼环节的调解工作,提高执法质效。

  关注四:

  建立健全排查防范机制

  长春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完善和落实各项责任制度,认真排查纠纷缘由,识别区分纠纷性质,准确分流处置线索,综合分析研判预警,为实现源头化解纠纷创造条件,防止纠纷转性升级,减少诉讼案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来源:长春晚报 记者:李德庆)